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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北电力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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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处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上级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创造学校改革、发展的良好内部环境。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五条  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各院(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后勤和校办企业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单位和部门的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2.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根据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学校实际,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3.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4.履行监督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5.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严格按照集体讨论的决策程序进行。

7.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亲自动员部署,对党总支、院、系、部、处等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2.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列入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明确任务,部署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3.组织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并经常查询、监督检查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4.教育和监督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校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做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存在的问题。

5.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批办、过问和协调,对上级批办、转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6.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同时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还要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

7.责任对象:校级副职领导,党委委员,各党总支、院、系、部、处及直属单位等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党委常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2.督促、指导所分管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经常了解、检查和掌握所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经常进行廉政教育,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3.对涉及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发现和解决所分管单位和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

6.责任对象:分管部门、单位及其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上级及本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协助学校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3.根据党委部署,定期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行政提出工作建议。

4.指导学校处一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充分发挥教、职代会、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处,对学校出现重大违纪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发生。

6.责任对象:纪委委员、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各学院(系、部)及学校直属单位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3.经常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解决,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防范措施。对本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上报,并负责调查处理。

4.认真组织开好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纪委通报情况。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和监督副职坚持廉洁自律,自觉地执行学校规定的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有关事项报告等各项制度。

6.责任对象:本单位及其同级领导干部副职和全体教职工。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机关各职能处室及具有党政归口管理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全体党政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抓好本部门党政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并结合机关工作特点,搞好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3.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4.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党风廉政责任制任务分工和学校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任务分工中所牵头或协助的有关工作,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措施、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总结,按时上报落实情况。工会、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组织和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校务公开、礼品登记、有关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和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向教(职)代会报告等制度,并按照上级要求,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写出执行情况报告,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统一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

5.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办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加强对本业务系统的监管,堵塞漏洞。对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纠正,对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上报。

6.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常了解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委反馈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

7.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提拔任用干部时,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有力和能否廉洁自律,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8.责任对象:本部门领导的副职,主管处室的党政干部及全体职工。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各院、系、部、处、室及学校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要配合和协助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上述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在负责分管的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正职反映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苗头性问题。

3.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4.责任对象: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及教职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的指导,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2.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系、部、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的结果存入廉政档案,作为今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在每年的考核工作结束后,学校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会同自查结果一起上报教育部和上级党组织。

2.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系、部、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列入每学期的工作规划,制定相应的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将计划、措施与总结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3.校、处两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

4.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党组织。如涉及到校级领导干部时,书记或校长应向教育部和上级党组织作出报告;如涉及到处级领导干部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要向学校党委作出报告。处以上干部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时,学校纪委应及时报送教育部和上级党组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

1.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华北电力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2.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2.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3.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华北电力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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