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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北电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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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华北电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完善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违纪处理问题均由纪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为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服务,为教师和学生服务,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服务,为干部队伍健康成长服务。

二、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制订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研究维护执行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工作,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方面的工作。

3、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方面的工作,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

4、讨论审议校纪委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重要的工作部署。

5、讨论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6、讨论研究信访举报及有关案件方面重要或复杂的事项。

7、讨论向上级纪委和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

8、通报纪检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纪委委员对学校纪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议事程序

1、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纪委会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纪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可向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4、纪委会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一般应在开会前三天通知纪委委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以便了解情况。纪委各委员应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书记通气反映。

5、纪委会作出工作安排时,应同时明确落实部门和人员。

四、决策规则

1、纪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并于会后主动了解本次会议的内容。

2、纪委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3、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确定。

4、纪委会议需作好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可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5、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会研究的,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会通报。

6、纪委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书记签发,如书记不在学校且急需办理时,可由副书记签发。

五、议事纪律

1、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

2、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出现新情况可向校纪委或党委反映,提请下次纪委会讨论,但行动上不能有违背。

3、纪委委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六、附则

本规则自纪委会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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