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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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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抓好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计划采购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及其资金预算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项目,都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各单位应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操作。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凡是一次性采购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达到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货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对外公开招标。所有的招标采购,都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我部批准。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都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条 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到货后,采购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严把验收质量关。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

 

第八条 各单位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各单位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将采购工作纳入审计范围,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将采购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范围。同时,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教育部财务司也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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